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7日 点击量: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企业办事公开工作,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办事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办事公开,是指集团公司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社会公共服务事项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时,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除集团公司依法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集团公司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办事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企业信息。包括集团公司已确认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和集团公司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集团公司应主动公开以下企业信息:

(一)单位名称、职能权限、服务范围(或依法经营范围)、办公地点、办公时间、便民服务电话、工作标准和行为规范。

(二)行业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和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人事、财政预决算、政府采购、规划计划、工作动态等信息。

(四)办事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性质、办理时限等。

(五)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六)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七)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违约责任和处理办法。

(八)接受社会监督的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需要人民群众广泛知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集团公司依法向申请人公开企业信息。

第十条 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

(二)集团公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三)办事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资料索取点;

(四)文件、资料、办事须知、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便民卡片;

(五)威宁资产公开竞价交易平台,广西体育中心和广西文化艺术中心各场馆、所辖各学校、酒店、商场、市场、便利店等;

(六)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

(七)座谈会、听证会、咨询会和办事公开新闻发布会;

(八)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监督举报电话;

(九)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属于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对已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予以废止的,应当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法律、法规对企业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向集团公司申请公开企业信息,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一)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认真填写《企业信息公开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二)信息公开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如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集团公司不再处理该项信息公开申请。

(三)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公开企业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南宁市国资委、南宁市本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市本级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认为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第三方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

(五)收到企业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如需延长法定答复期限的,应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三条 办事公开工作人员应该及时将所制定的办事公开规章制度、办事公开指南、办事公开目录上报南宁市国资委备案。如经审查发现不合法和不合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修正。

办事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内容分类、编配体系、获取方式,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事项。

办事公开目录应当包括内容索引、名称、内容简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办事格式文本应当注明填写方法;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文本的,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集团公司上一年度的办事公开年度报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上级要求。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企业信息整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办事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办事公开申请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的培训,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办事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办事公开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集团公司年度考评,责任部门或单位完成情况不理想者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集团公司在办事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获取企业信息,充分发挥企业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活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履行企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除主动公开的办事信息外,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集团公司申请获取相关的企业信息。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服务标准,及时准确进行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拟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集团公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集团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通过集团官网将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依照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向集团公司申请获取企业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集团公司原则上不接受口头方式提出的企业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

企业信息公开申请的有关内容应当表述清楚,含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第十条 对申请公开企业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企业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三)依法不属于集团公司公开或者该企业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集团公司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企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集团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是,集团公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企业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收到企业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企业公开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集团公司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依照规定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答复时,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人为处理。

第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企业信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企业办事公开信息过程中发生的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依申请提供企业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上报的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企业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集团公司不依法履行企业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本级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申请人认为集团公司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做好依申请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不予公开的依申请企业信息的范围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依申请企业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集团公司提出企业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企业信息。包括集团公司已确认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和集团公司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四条上报备案的内容

(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企业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

(二)不予公开的理由;

将各种信息项统一填入《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企业信息备案表》。

第五条 上报备案的程序

由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报备表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上报备案的审核

报备表在上报前,应当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集团公司主要领导签发后报送。

第七条 上报备案的时间

按照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通知要求,完成不予公开的依申请企业信息上报备案工作。

第八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办事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报告公布时限

集团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通过集团官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方式公布集团公司上一年度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内容

集团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企业信息的情况

1.集团公司全年在主动公开企业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集团公司所设立的企业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工作情况;

3.主动公开企业信息总数、各分类企业信息数量;

4.全年通过各种企业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企业信息的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情况及不予公开企业信息的情况

1.年度内集团公司依申请公开企业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

2.年度内受理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3.年度内已答复依申请企业信息公开件数;

4.年度内不予受理企业信息公开申请件数。

(三)依申请企业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1.年度内依申请企业信息公开收取的费用总额;

2.年度内依申请企业信息公开费用减免情况;

3.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四)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上级行政机关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

2.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

3.公民投诉情况及原因分析;

4.投诉问题的整改措施;

5.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报告工作要求

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公开或报上级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根据南宁市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集团公司以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应当公开的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四)违反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公司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未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公开办事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集团公司办事信息的,由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分管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分管领导意见公开集团公司办事信息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办事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集团公司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办事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国家安全,保守工作秘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公开企业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履行企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企业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有拟公开的企业信息都应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企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信息产生或者提供部门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八条 下列企业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企业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企业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企业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企业信息。

第九条 下列企业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企业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企业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集团公司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信息。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

(二)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如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还应提供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四)分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五)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共同形成的企业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对企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企业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企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布企业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企业信息发布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集团公司在履行企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集团公司发布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集团公司制作的企业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公开;集团公司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集团公司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五条 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协调机制。企业信息涉及两个单位(包括集团公司)以上的,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在公开该企业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企业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向拟发布的企业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产生的企业信息,其他单位对拟发布的企业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企业信息内容属于其他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限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企业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单位报请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八条集团公司发布企业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集团公司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十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企业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集团公司公开企业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市级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集团公司发现其他单位公开的企业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企业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开统计范围为集团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

第四条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企业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第五条 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如在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只记为一条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分别统计上年度、半年度的信息公开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考评工作要实现的目标是: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公开内容全面及时;公开形式便捷有效;依申请公开规范有序;档案资料保管齐全;服务对象满意。

第五条考评对象为集团公司各部门,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

第六条企业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考评采取自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考评可与工作目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活动等一起进行。

第九条 对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考评内容为:

(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公开内容落实情况。主要考核集团公司落实《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公开制度》中规定的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况;

(三)公开形式、时限落实情况。主要考核集团公司落实《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事公开制度》中规定的信息公开的形式、时间和程序等情况;

(四)档案资料保管情况。主要考核集团公司开展信息公开有关工作资料管理情况。

第十条 对违反各项公开制度和规定的,将按照《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提供主动公开企业办事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威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企业办事信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授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由南宁市政府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企业办事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形成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企业办事信息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办事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分别提供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六条 如主动公开的企业办事信息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联合形成的,由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将信息报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提交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